【2022-09-17】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法律座談會

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法律座談會

2022-09-17】撰文者:陳曉萱研究生

2022917日(六),教育部指導之高教深耕—榮興計畫中,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與臺中榮民總醫院一同主辦: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法律座談會。討論在巨量資料時代背景下,臺灣如何規劃良善資料治理制度?建置方向除了著眼於去識別化、再識別化風險外,對於個資風險、退出權等問題亦應有所認識。

有鑑於此案涉及資訊法議題,本學院邀請國內法律專家學者參與討論盛會,與會成員有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院長李惠宗教授、中興大學法政學院副院長林昱梅教授、中興大學法律學系蔡蕙芳教授、王敏銓教授及東海大學法律學院范姜真媺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李寧修教授、世新大學法律學院翁逸泓副教授(科傳法中心主任)、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李長曄助理教授,再有中研院法律所資訊法中心邱文聰主任線上與談,從比較法之觀點進行學術對話,期能對此議題提供更多的智識聚焦點。

座談會由主持人李惠宗教授代表致謝展開序幕;首先邱文聰主任認為,大法官混肴資料處理「程序」的規範與資料處理「結果」的規範,此兩者有別,不能因匿名化後的個資不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保護範圍內,而去推論匿名化的程序本身不可能成為立法者為了特定規範目的而在個資法當中設置資料處理程序,並以「馬賽克理論」說明「去識別化」一事。

范姜真媺教授則表示資料治理制度的要點,除了設計完善的「監督機制」,其中,更應有「第三人獨立監督單位」之編置,該單位的屬性,應是全國統一性的專責機關。

李寧修教授進一步提及我國個資法僅提供一基礎之一般性法制框架,故實難以期待個資法精準地呈現蒐集、處理或利用健保資料()的特殊性,且將開放健保資料利用之重責大任,轉嫁至個資法,實已屬無法承受之重。

翁逸泓副教授則在與談中指出,未來在法律解釋「去識別化」定義時,應採取相對嚴謹、高強度的方式,其目的是為達到資訊隱私權保障的最基本要求;並應按個案屬性判斷,在組織法、程序法上要求。

李長曄助理教授以德國的「數位健康照護法」為背景,說明德國醫保資料研究中心運作機制,並表示GDPR以及BDSG具有個資保護的一般法地位,但在個別領域,仍需要更多的專業法規制定相關的個資保護篇章。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林昱梅教授、蔡蕙芳教授、王敏銓教授針對與談內容數點釋疑,就教現場學者專家;後由李院長為本次座談會致閉幕詞,感謝參與座談會的專家學者們提供精闢見解外,再為10月份預計舉辦:醫療人工智慧與健保資料庫資料利用之法制框架座談會,預留邀請伏筆,本次座談會畫上完美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