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9】2022年公法研討會-租稅法論壇

2022年公法研討會-租稅法論壇

撰文者:葉家妤

 

    2022年公法研討會-租稅法論壇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主辦,並於2022129號在中興大學盛重展開。研討會一開始即邀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沈應南院長及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院長兼系主任為大家致詞,為研討會揭開序幕。

    第一場次主要探討「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最低稅負制下我國CFC(受控外國公司)之實施與分析」,在主持人沈院長概述現今跨國企業自由貿易之走向與稅法相關問題後,便交棒給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謝如蘭教授詳細說明。謝教授先介紹數種我國利用租稅天堂設立受控外國公司之避稅態樣,說明實務上跨國企業如何藉各國間之稅率差異、租稅協定選擇策略達到減輕租稅負擔之目的,接著介紹OECD2015年公布BEPSAddressing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行動計畫之反避稅制度,整理美國與德國法制,並進而說明我國新增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與之4規定有關CFC制度之運作如何因應國際OECD全球最低稅負制度之要求。與談人最高行政法院胡方新庭長與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張永明教授亦就我國法院實務涉及多層次跨國企業稅法爭議判決、所得稅法相關構成要件之適用疑義、新制度對於臺商事業與低稅負國家可能產生之衝擊等議題提出討論。

    第二場次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陳文燦審判長主持展開研討,並由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邱晨副教授介紹「德國稅捐裁決撤銷訴訟主要裁判類型之研究」。邱副教授主要參照德國財務法院法相關規定探究我國課稅處分撤銷訴訟之法律性質、法律效果與法律救濟途徑,並詳細分析我國納稅者權利保障法(下稱納保法)第21條第3項之要件定義及適用範圍,精彩豐沛的論述引起兩位與談人與現場貴賓之迴響。最高行政法院王俊雄法官針對納保法第21條第3項之法院與原稅捐稽機關處分之查明義務衝突提出縝密的討論,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柯格鐘教授則鞭辟入裡地就德國法制適用背景和我國法文化之差異與我國納保法和民事訴訟法第197條之關係提出精闢論理,開啟現場實務與學界貴賓們紛紛就法院對於課稅金額之職權調查義務範圍議題熱烈探討。

    最後一場為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院長兼系主任主持,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陳汶津助理教授報告之「論稅捐稽徵法之時效規定」。陳助理教授以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探討稅捐稽徵法第22條「核課期間之起算日」爭議,首先參照德國租稅通則與遺產稅法相關規定介紹德國特有的租稅通報系統與法規適用情形,再回頭分析該案涉及遺產稅計算金額、時點等法律爭議。與談人最高行政法院帥嘉寶庭長將稅捐核課期間分為「長短」、「起算」與「終結」以其獨到之實務視角給與回饋與建議,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黃源浩教授則追根究柢釐清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消滅時效說」與「除斥期間說」之爭議根源,並一針見血指出該案之癥結點在於消滅時效制度配套措施之問題。

    在研討會尾聲的問答環節,現場實務與學界先進之討論此起彼落,針對近日即將實施之新稅法制度均不吝提出想法與各自研究或實務工作上之見解,期許能在大家集思廣益下使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以兼顧人民權利與國家利益。研討會結束前,所有與會貴賓也不忘留下數張珍貴的相片留念,並期盼明年的公法研討會亦能再度邀請各實務界與學界先進共襄盛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