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共同舉辦「2026年民事法研討會」,115年5月22日於中興大學盛大舉行,藉以深化學術與實務之對話。
本院李寶堂院長於開幕致詞表示,今日研討會挑選的議題極具實戰價值。第一場「蛋殼頭蓋骨理論」是侵權行為法中學術與實務長年糾纏的難題;第二場則是因應超高齡社會,保障生存配偶居住權的新議題。期望今日能透過理論與實務的激盪,碰撞出足以引領未來判決趨勢的火花。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陳俊偉院長致詞表示,感謝臺中高分院共同舉辦研討會,中興大學法學院與臺中高分院的合作已邁入第五年。身為刑法專業,在民法領域則是抱持學習精神,在過去合辦研討會的經驗中,深刻體會透過學術界與實務界交流,才能真正深入了解實務上發生的問題,再成為學術研究的焦點。期許這個平台能長久成為中部地區法學交流的核心,並預祝今日會議圓滿成功。
本次研討會分為二個場次,第一場次研討題目為「蛋殼頭蓋骨理論之相關問題研究」,由李寶堂院長主持,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張柏淵助理教授擔任研究發表人,東海大學法律學院魏伶娟教授、本院李佳芳法官擔任與談人,第二場次研討題目為「超高齡社會下家事法保護生存配偶居住權之理論與實務—以遺產分割為中心」,由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詹森林講座教授主持,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林玠鋒助理教授擔任研究發表人,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張凱鑫助理教授、本院吳國聖法官擔任與談人。
第一場研討會,張助理教授指出「蛋殼頭蓋骨」原則,意指行為人之侵權行為若造成他人傷害,而因該他人既存的身體或精神上狀況,或其他特質,使該傷害比合理預期者規模更大,行為人仍應負責,並說明該原則於我國實務上適用之現況。張助理教授將討論層次分為「對因果關係之影響」與「特殊體質是否能類推適用與有過失之規定」。
在因果關係層次,英國法院認為該原則是關於責任所生結果之程度或範圍,與侵權責任之成立無關,行為必須先對一般人造成侵害。德國實務認為被害人特殊而能增加損害之體質,並不影響因果關係相當性的認定。規範目的並不在於讓被害人承擔特別高的損害,而是應該保護身體或精神上有些許障礙或特殊體質之人,使之能參與社會。但有例外,即如果損害結果是完全不尋常的,無法期待的程度極高,並與損害原因完全不成比例時,此時應認為損害結果與原因間欠缺因果關聯。張助理教授觀察德國、英國與我國實務見解,均一致認為若侵害行為與損害間,不僅是欠缺因果關係上之相當性,甚至連基礎之條件關係亦不存在時,應無法透過適用蛋殼頭蓋骨原則,將損害歸責於加害人,令其負擔賠償責任。
而在實務界最關注的「與有過失」層次,張教授分析了臺灣 21 件高等法院判決,發現南、北部法院存在見解差異。「有條件適用說」認為被害人對特殊體質未為必要之防範或治療,始能適用或類推適用與有過失規定,實際上是重申與有過失規定的基本內涵;「否定說」認為特殊體質是天生健康狀況,不能比擬為與有過失,不能類推適用與有過失規定;「類推適用說」認為就損害賠償負擔顯失公平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減輕行為人之責任。張教授最後建議應採「比例分擔」,考量案件之類型,事實經過,加害人或被害人的可歸責性,雙方對損害結果之原因力等要素,調整雙方之負擔比例。
其後由魏伶娟教授、李佳芳法官與談。魏教授提出英美法、德國法關於因果關係各自的優缺點,並指出民事案件基於公平,涉及價值判斷,類推適用過失相抵以展現公平,但將被害人的身心特質視為損害擴大的因素而類推適用過失相抵,在法律要件上可能存在距離;李法官則從實務角度分享法官在面對此類損害賠償訴訟時所面臨到的掙扎,說明被害人特殊體質在因果關係上之適用。另關於是否類推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李法官說明與有過失之要件,並提出最高法院實務判決供與會人員參考,目前最高法院尚未有定論,認為如類推適用,宜有明確判斷標準,以兼顧個案正義並維護法安定性。
第二場研討會主持人詹森林教授致詞時表示,本則有關身分法的問題,在高齡化的現狀下,遺產如何分配涉及生存配偶的居住安定的判斷,是很非常現代化的議題,延續學術服務實務的精神,從學術研究出發,補足空白,再請法官以實務觀點反饋,促進交流。
接著由林助理教授發表研究報告,首先提出超高齡社會現象,並介紹日本2018年推動「配偶居住權」民法修正案之政治背景。在高齡社會中,居住保障需求在遺產分割時最明顯。以遺產分割使配偶取得房屋所有權,可能使該配偶無法再分得其他遺產,不足以供其晚年生活所需。
在臺灣實務上,法官常將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雖然維持了現狀,但並非終局解決。林助理教授說明遺產分割納入保護理念與居住需求之考量,以保障高齡者居住權之重要性。而法院對於依存關係之考量,整理實務判決後,可細分為數個面向:(1)居住時間之長短與生活史之連續性、(2)高齡與健康照護之安定需求、(3)替代住居所與資產狀況、(4)遷離原不動產後之社會資源可及性、(5)情感、祖厝與祭祀連結、(6)比較、衡量其他繼承人之需求與利用可能性。上揭要素權重為互補關係,若當事人年事已高且醫療依賴度極強,則其對該屋之特定情感連結即便較弱,其居住權之正當性仍會因前項要素而大幅提升。
其後由張凱鑫助理教授、本院吳國聖法官與談,張助理教授認同將遺產分割從單純的財產清算,擴展至高齡者的居住安定,將公平分配提升到弱者保護層次,並整合了家事程序法與實體法。關於日本的配偶居住權,將所有權與居住使用利益分離,並有登記對抗效力,對於臺灣修法具有參考價值。住房權不應僅理解為商品或遮風避雨的地方,更應理解為一個人有權在安全、和平與尊嚴之中居住的權利,可用以支持高齡生存配偶的居住安定。但依存關係在實務上,若沒有具體判斷順序及標準,個案差異可能不穩定。且權利性質及登記制度還是一個關鍵瓶頸,建議未來立法應思考是否修正物權法,或透過土地登記規則解決困境。
吳法官則從實務界的角度提出看法,先說明不同於臺灣,日本法規定生存配偶就財產僅得依繼承篇規定之應繼分分配,不得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進而探討分割遺產前保護生存配偶居住權之挑戰。且目前土地登記規則並無關於配偶居住權之登記事項,若法院判決由生存配偶取得婚姻住宅居住權,亦無法為登記,實務現行作法得以調解方式為之。另外,臺灣的遺產分割訴訟常因借名登記爭議而拖延多年,會使短期的居住權變成問題,修法時需細緻考慮。
最後,李寶堂院長於閉幕致詞感謝學界、實務界各司其職,期待學界能持續提供紮實理論,作為實務界撰寫判決書最強大的後盾。陳俊偉院長也鼓勵在座學子,法律人的養成不僅止於學術理論,亦應具備實務閱歷,以因應社會變遷。本次研討會在提問人與發表人、與談人熱烈互動中圓滿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