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氣候變遷與能源轉型 中興大學舉辦台日「科技發展與環境保護法制」論壇
撰文者:羅于哲
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延續與日本一橋大學法學部合作MOU,由法律專業學院與日本一橋大學共同舉辦2024年「科技發展與環境保護法制」國際論壇。本次論壇以現代科技發展與環境保護之法制面為主題,兩國學者發表雙方之研究成果並進行交流,展開豐盛的學術饗宴。
本場國際論壇由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教授與日本早稻田大學下山憲治教授進行開幕致詞。李惠宗教授提及自2019年以來,台日學者間不僅就氣候變遷與環境保護議題共同出版專書,此次論壇更是第四度舉辦,一同就全球環境保護議題進行交流,展現兩校合作研究成果。下山憲治教授則表示,其服務於一橋大學期間,非常榮幸能夠與中興大學進行學術合作,本次延續台日間就環境議題的交流。
第一場次首先由日本早稻田大學下山憲治教授以「科學技術與環境風險控制及國家責任」為題,說明環境風險所產生的影響具有多重面向,然而國家在發展經濟與保護生態間如何取得平衡,是各國皆面臨到的難題,並提出將環境風險以危害程度進行區分以利於管制,同時得借鑑過往經驗及數據以制定對應政策,惟此方法可能產生法律明確性上的疑慮,因此就行政管制面的完善,仍有待更近一步研究。接續由中興大學林昱梅教授以「科技因應環境與氣候風險之法律議題研析」為題探討我國法制,其中提及我國中央與地方法規,訂有環境風險與氣候風險相關規定,各法規對於環境與氣候風險仍欠缺體系化,解釋上容易產生衝突,且認為氣候與環境風險的管理,應由公私協力方式進行,並納入專家參與,以防止各計畫或政策間產生矛盾。
第二場次由日本一橋大學田中良弘教授就「核能發電的今後動向及課題」進行發表,田中教授首先介紹日本核能法制之沿革,及晚近日本政府所設定的核能相關目標與計畫,並提及目前日本就核能事故風險管制的法規仍不完善,不應以個案為制定基準,應制定一般性規定以便有效適用於所有相關案件中。政治大學傅玲靜教授以「能源轉型與生物多樣性之『綠色衝突』法制初探—以歐洲聯盟及德國之法制為中心」為題進行研究成果分享,說明氣候變遷因應方式主要分為減緩與調適,而增設綠色能源設施屬減緩的方式之一,在增設該設施時,將可能對生物棲息地造成破壞,歐盟因此規定建設再生能源設施時應進行棲地影響評估,德國則是於自然保育法及聯邦污染防治法中規範相關制度。然而為避免綠色能源設施建設之評估程序過於冗長,歐盟目前的立法方向為加速再生能源的開發建設程序,於特定情形下,例外允許省略環境及棲地影響之評估程序。歐盟法制目前將綠色能源開發置於優位,是否符合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精神,法制上仍有進一步檢視的空間。
第三場次由一橋大學土井翼准教授及日本久留米大學周家禮奈教授進行報告。土井翼准教授以日本法院於訴訟中對事實認定為焦點,提出「氣候變動訴訟中法院進行事實認定的認識論基礎」報告,以科技進步對法院事實認定之影響做為切入點,並以氣候變遷訴訟為例,此類型的訴訟時常需藉由「專門委員」進行鑑定,以供日本法院於事實認定上作參考,惟法院於紛爭解決及追求準確且公正的結果間,應如何取得平衡,有待更進一步的研究。周家禮奈教授以「環境政策中專家意見的法定位」為題進行報告,聚焦於英國法上專家制度之制定及運作,並與日本現行專家制度規定進行比較,其中提及專家意見具有高度專業性,惟可能與行政機關或法院間的調查具有矛盾,彼此間應如何做協調,為制度運作當中的一大難題,而日本法若欲將專家意見透過立法進行定位,需著重考慮專家意見與政策制定上的協調性。
第四場首先由臺北大學劉如慧副教授以「碳捕捉利用及封存(CCUS)法制探討」為題,說明我國現行碳捕捉利用及封存(CCUS)的技術發展現況,分析我國與歐盟關於CCUS法制發展現況,提及我國法相關法制仍未完善,就激勵措施方面所訂定之法規,亦欠缺誘因,皆為我國法制層面上須儘速處理的問題。接續由東海大學周欣怡助理教授以「陸上風力發電設備「升級再供電」(Repowering)許可法制探討—聚焦德國法上簡化且快捷的許可程序」,以德國法為借鏡,探討我國陸上風力發電設備再利用所衍生之法規問題,並提及德國現行訂有簡化與快捷的許可程序,即達到一定條件後,申請人得以免除相關環評程序以減少程序時長,而我國為達淨零碳排之目標,應得以此作為發展方向,有效增加綠色能源效能及產量。
最後,由中興大學法政學院林昱梅院長及日本早稻田大學下山憲治教授為本次國際論壇致閉幕詞,感謝所有學者帶來精彩的學術分享。特別感謝周家禮奈教授、林倖如副教授、王萱琳副教授、賴宇松副教授、鄭明政副教授、李明芝助理教授、魏培軒助理教授及白江泰人助理教授共同協助本次論壇口譯事宜。
氣候變遷已成為全球議題,各國皆提出2050淨零排放的宣示,而氣候法制更是目標所著重的焦點之一。藉由此次國際論壇,與日本學者就科技發展與環境保護間所產生的議題,進行討論與合作,建構環境保護意識以實現永續發展的目標,並期望與科技發展間取得良好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