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刑事法研討會
撰文者:吳孝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及台灣刑事法學會主辦之【2025年刑事法研討會】於114年6月13日隆重登場,本次研討會很榮幸能夠邀集,眾多學界與實務界的師長、先進們齊聚與會,共同針對「非常規交易罪之定位與適用」,及有關於「詐防條例之犯罪所得釋論」,展開二個場次的刑事法學論辯盛宴。
研討會首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陳賢慧院長開場致詞,陳院長尤其感念與本院的深厚情誼,以及持續交流相長的難得機會。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林昱梅院長致詞時,亦提到教學與實務相互引導的重要性,並勉勵在場莘莘學子厚植法學實力,以因應新興科技帶來的法律挑戰。台灣刑事法學會許恒達理事長則表示,台灣刑事法學會首度參與本研討會,並特別感謝同窗胡宜如法官與同為學會理事之陳俊偉副教授的盛情促成。在各方引言下,研討會正式揭開序幕。
第一場次由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林道助理教授以「非常規交易罪之定位與要件適用反思臺灣與德國相關判決」為主題進行報告。林助理教授分別以大飲公司案與金雨公司案的實務判決為觀察,不贊成現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字第2261號採取之見解。林助理教授認為,對於非常規交易罪的理解,應以類似背信罪的保障利益以觀。繼之,基於肯認本罪相較於特別背信罪、屬於背信罪之背信罪的特別規定之前提,針對不合營業常規之適用,應限於所謂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交易關係中。職是之故,當進入本罪之射程範圍時,即不再適用背信罪而應優先適用本條規範。與談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許恒達教授認為,林助理教授將本條不利益之交易內涵,限縮於真實交易的另闢思路,值得肯定。惟所謂虛假交易,往往摻有與真實交易並存的現象,因此如何判準區分二者之界線,值得再深思。另一位與談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柯志民法官,則側重當前實務見解之判斷進行討論。柯法官指出,所謂營業常規的判準其實源自醫療常規的思維,但相同產業甚或不同產業之間得否以共同或不同之營業常規為依歸,不無疑問。基於此一理由,非常歸交易與否常以「有無背信」作為認定的界線。另外,所謂「重大」損害的認定,也從過往形式具體的金額數目,趨於嚴格抽象的綜合判斷。柯法官認為,上述以個案而定、沒有一致依據的判準結果,毋寧是實務工作者的負擔,更是導致本罪應予除罪的聲量漸長之主因。
第二場次由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陳俊偉副教授報告「『犯罪所得』概念之澄清-評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陳副教授首先從大法庭裁定的意旨出發,針對詐防條例的「犯罪所得」概念,耙梳、歸納各方見解,指出立法者忽略犯罪所得在刑法體系上的定位影響,浮濫使用犯罪所得的概念或類似概念,導致單靠文義解釋,難以理解系爭內涵的結果。陳副教授其次反對以被害人受償之立法目的作為解釋根據,認為其重點仍是犯後態度,而應回歸刑法第57條之適用。接著提出,若採納「全部被害金額說」,將大為縮減本條之適用可能,而抹除本條立法旨趣。最後,建議清楚制訂犯罪所得於不同條文之具體標的與範圍。與談人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古承宗教授,贊同陳副教授「貫徹刑事政策目標的特別量刑事由」見解,將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其犯罪所得」的範圍,限於個案中本來就該對行為人宣告沒收的標的之結論;另一位與談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陳宏瑋法官,則自詐欺集團的運作模式切入,認為這樣的行為某程度上與銀行法所規範的吸金行為是類似的,可借鏡最高法院106年台上58號刑事判決之見解,作為比較省思。
而本次研討會也在一來一往、絡繹不絕的討論聲中圓滿結束,殷切期盼下次再藉由這樣的研討會,繼續集結、激盪出學術與實務的火花,將眾人的智慧轉化為解決法律問題的思想結晶,共同促進司法實務與學術研究的持續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