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7】惠蓀講座:黃背心的背影-公司為誰經營

興大惠蓀講座 前司法院長賴英照從黃背心運動談企業社會責任

  為慶祝中興大學創校百年,中興大學惠蓀講座特別邀請前司法院院長賴英照講座教授以「黃背心的背影-公司為誰經營?」為題,就企業社會責任進行演講。薛富盛薛校長致詞時表示,賴院長是中興大學第二屆傑出校友,於二次大戰隔年於宜蘭礁溪鄉出生,先後修讀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系、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並於美國哈佛大學取得法律學碩士及博士學位。賴院長雖為法律出身,但長期在財經系統出任官員,先後擔任財政部關政司司長、臺灣省財政廳廳長、財政部常務次長等要職,出版多本著作及多篇期刊論著,在國內法學、金融界學術與實務上貢獻卓越。

  賴院長之演講提及法國黃背心事件起因於提高燃料稅(gasonline tax),這場抗議活動突顯長期以來貧富差距擴大所造成的不平等,以及階級流動的停滯現象。賴院長博學多聞,引用經濟學者Thomas Piketty|之《21世紀資本論》、美國林肯總統《蓋茲堡演說》(Gettysburg Address)、2013年歐巴馬總統國情咨文(2013 State of the Union Address),指出政府有責任帶動階級流動,以減少貧富不均的狀況。過去多認為公司乃股東所有,公司之唯一目的是為股東賺取最大利潤,比爾蓋茲曾於公開演講中舉例每年有一百萬非洲人死於瘧疾,然而大藥廠沒有研發預防疫苗,但治療男性禿頭的新藥,卻能吸引大筆資金投資。

  賴院長指出,從事慈善活動以盡社會責任的企業不少,卻鮮少有企業考慮對員工調整薪資。我國公司法第1條去年修正時新增第2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立法理由認為大型企業,可與國家平起平坐,其決策之影響力,常及於消費者、員工、股東、甚至一般民眾。公司為社會之一分子,除從事營利行為外,大多數國家,均認為公司應負社會責任。公司社會責任之內涵包括公司應遵守法令;應考量倫理因素,採取一般被認為適當負責任之商業行為;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慈善之目的,捐獻合理數目之資源。而證券交易法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也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中之「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演講最後,賴院長提及Randy Pausch《The Last Lecture》書中提到的作者12歲時在迪士尼樂園不慎摔破胡椒罐,店家更換一個全新胡椒罐的故事,鼓勵企業發揮人性,善盡社會責任。演講之後的提問時間,由中興大學法政學院蔡東杰院長主持,與會師長提問及交換意見相當精采,在場師生獲益良多,滿載而歸。

校長頒發琉璃獎座

演講中

賴英照講座教授與中興大學校長、學務長、法政學院院長、副院長及法律學系教師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