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4】「納保法對稅務判決的影響」研討會
新聞稿撰寫人:涂鳳涓、歐采靜
2019年1月4日納保法對稅務判決的影響-研討會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與社團法人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共同舉辦2019年 納保法對稅務判決的影響研討會,感謝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辦,以及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贊助,本次研討會與會人員十分多元,包含稅務局的主任、科長、股長、稅務員、稽核和秘書,多位會計師、律師及記帳士,和各校法研所的學生,讓本次研討會在學術與實務的相互交流下,激盪出燦爛的火花。
納保法制定至今已滿兩年,施行至今則滿一年,在納保法立法之後對實務判決有相當的影響,本次研討會由納保法倡議者之一葛克昌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主持,第一場報告人為張永明教授(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張永明教授就「納保法『總額主義』精神與『自為裁判』規定對稅務救濟之影響」進行論文發表,以納保法第21條為探討主軸,並觀察出實務判決對第21條第1項總額主義精神的程序規定,基本上已實現有效保護納稅者受司法審判的權利,期許最高行政法院對納保法第21條第3項作出定納稅者應納稅額之裁判,以解決有爭議的陳年老案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第二場報告人為黃俊杰教授(中正大學財法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教授就「以納稅者基本生存需求評析所得稅租金調整判決」進行論文發表,藉著探討所得稅的推計課稅界限,引出納稅者的基本生存需求應以納稅者與其扶養親屬的家庭生活體共同判斷,而非單純以納稅者年度總收入判斷;第三場報告人為李惠宗教授(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李惠宗教授就「納保法上經濟觀察法與推計課稅規定對稅務判決的影響」,從稅法的學理探討納稅者權利保護在立法論上可能構成缺陷的部分,並提出修法建議草案,以期更能發揮保護納稅義務人之效果,接著透過法院判決的搜尋檢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何發揮保護功能,最後歸納出納保法對此稅捐實務的影響。
納保法的訂定有著讓國家在向人民課徵稅捐時,兼顧人民權利的美意,也就是納保法基於納稅者權利的維護,讓納稅者除了有繳納稅捐的義務,也享有相對的權利,這部法律的規範自是與納稅人息息相關,藉由這次研討會的機會,一一點出對納保法的建議與期許,與會人員均受益匪淺、滿載而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