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108學年度司法實務課程時程表(108年7月及8月)
108學年度司法實務暑期實習須知108.7.1
一、 實習須知:
①實習期間每日先向組長報到,再由組長至輔導員指定處所簽到,在法院進出均應佩帶名牌,以便識別。
上課時間原則為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例外則視課程需要延長獲縮短時間,當日課程結束後,請至組長指定處所簽退。
②服裝儀容應整潔,勿過於暴露或奇特之穿著。不可接受當事人餽贈或招待,不可有違法或不檢之行為,影響機關之聲譽。
③遇有重大緊急或重大事故,須先以書面或口頭向組長請假,組長應向輔導員報告並徵得同意。
④應遵守實習守則,不可洩漏實習期間接觸職務上之業務內容,實習結束後,應將有關「卷證資料」交還予組長、輔導員。
⑤實習學生需謹遵有關法令、各法庭業務規範以及實習計畫所訂之各項規定,積極學習,其他未盡事宜,視情形個別補充之。
⑥每週一先與組長確認上課時間與地點,於法庭實習時,請切實遵守法定旁聽規則。
⑦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欲中途退出實習,需事先經學校同意,如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情節重大者,本院得停止該學員實習,並通知學校。
⑧上課結束離開教室後,請將座位歸位,垃圾帶走,保持環境清潔。
⑨中午休息時間,如在教室午休,請保持安靜,避免大聲喧擾,影響他人休息與辦公。
⑩法庭實習觀摩課程,原則不得擅自離開法庭;若法庭開庭提早結束時,組長需向輔導員確認得否先下課,如未經確認即離開者,視同曠課。
①視學員人組分組,於課程末日進行法庭模擬,案例與角色由每組利用上課空檔討論,需繳交模擬案例之腳本。
②實習結束前,學生應提出實習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乙份。心得(研究)報告之字數不得少於「一千字」,其內容應包括實習內容摘要及實習後對自己之評量或對機關之建議。
③判決擬作規則(採榮譽考試制度)
⑴禁止以任何方式互相討論本案相關問題、複製或抄襲。
⑵得上網查詢資料,但禁止抄襲。
⑶請自備筆電(必要時請自行帶延長線),隨時儲存檔案。
⑷擬判完成後,請將檔案交給輔導員,須待列印紙本確認無訛,並在其上簽名後,始得離開。
①實習成績考評標準:實習態度10%(由輔導員評量)、
裁判擬判25%(由劉柏駿庭長評量)、
心得報告20%(由劉柏駿庭長評量)、
模擬法庭表現25%(由劉柏駿庭長評量)、
出勤情形20%(請假半天扣0.5分、整天扣1分,遲到1小時以上,視同請假半天,以此類推)
②實習成績經輔導員計算後,經庭長審核後,送交學校。
③實習期間因故退出或中止未完成實習者,本院不予實習成績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