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3】2023年公法研討會-都市土地及其建築物使用之管制與權利救濟

2023年公法研討會-都市土地及其建築物使用之管制與權利救濟】

撰文者:葉家妤

 

    2023年公法研討會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主辦,於113日在中興大學盛大展開,以都市土地、建築物使用管制與權利救濟之法律議題為本次研討會之研討主題,並邀請包括最高行政法院新任吳東都院長等司法實務與行政實務,以及學界人士共襄盛舉。

   本次研討會共分三場次。第一場次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沈應南院長主持。沈院長於引言時,即點出保護規範理論具體運用於司法實務中所生之爭議問題,並概述當前國內多數都市建築物使用管制之現況。接著由報告人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辛年豐副教授向與會人士報告其研究成果。辛副教授針對H2類組織大樓式之集合住宅」所涉及之法律爭議為研究主題,探究建築技術規則與建築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等個別法規條文是否具有保護規範之性質」。辛副教授詳細分析數項兼具公益維護與個人權利保障之規定,例如建築技術規則第3條之4關於防火避難之規定,即屬於保護使用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權之保護規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8條第2項關於欄杆窗台高度及寬度之限制規定,即寓有保護兒童安全之規範意旨等。而與談人最高行政法院梁哲瑋法官在與談時,先敘述保護規範理論於行政訴訟程序之重要性,並說明包括當事人適格、訴訟類型選擇、訴訟參加之認定等與保護規範理論息息相關之事項;繼之,再援引德國立法例及實務見解與我國法進行比較,並認為保護規範理論在判斷上,乃有所謂「局部相對性」之可能;最後,梁法官並以我國日前臺北大直所發生之住宅倒塌案,以及涉及加油站設置爭議之鄰人訴訟案之討論作結。另一位與談人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教授亦就建築法中載重、耐震、棟距、防火巷設置等相關規定,延續梁法官於與談中所援引之德國法關於「達致嚴重無可忍受程度」此一判斷標準,討論保護規範理論之適用問題。

    第二場次由最高行政法院吳明鴻前院長主持,並由與談人行政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建築管理組高文婷組長先行詳細解說建築用地申請要件、流程以及所涉重要法規用語認定,並搭配清楚圖示歸類行政實務上常見之爭議類型。而報告人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陳立夫教授接著針對現有巷道認定涉及財產權侵害救濟議題深入說明。其先整理分析我國各縣市自治法規就「現有巷道」之定義與認定標準,並參酌新近行政法院與釋憲實務見解,認為現有巷道之認定實已使土地所有人處於特別犧牲之地位,從而應可直接以憲法第15條規定為依據請求損失補償,相對於此,行政機關則是負有補償義務,並得藉由裁量權之行使以決定補償方法及補償額度。與談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杰法官兼庭長於與談時,另針對因申請指定建築線而附隨被認定為現有巷道之情形,舉出數則司法實務案例討論構成要件效力之適用範圍。而在後續提問階段,與會的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吳梓生律師並就高愈杰法官兼庭長之與談內容提問,並引發陳立夫教授及李惠宗教授就行政訴訟救濟標的問題的進一步討論。

    最後一場由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陳信安院長主持,並由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何彥陞副教授擔任報告人,就「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問題」進行報告。何教授以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為核心,首先說明土地開發回饋金之性質與定位,接著介紹美國開發回饋金課徵之相關法理及美國法院相關裁判見解,建議我國法制或可援引「雙階段審查基準」 (「本質關聯」與「大致比例原則」),以及對於都市計畫法額外課徵規定相關要件應更為具體、明確規範。與談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鄭凱文法官則以德國法制之觀點回應何教授探討之議題,認為「利益衡量」原則亦得做為我國司法審查之基準。對此,陳信安院長於問答時則是針對在立法者未明確規範之情況下,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斷何等「利益」為應予以衡量之利益等問題向鄭法官提問,並進行討論。而另一位與談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林憲谷專門委員於與談時則是先說明都市計畫之類型與法令,並著重都市計畫變更審議程序與行政訴訟爭議之探討,以及臺中市現行都市計畫現況之介紹。

    整場研討會儼然一場百家爭鳴卻又婉轉和諧之公法饗宴,各場次學術與實務界之討論都激盪出更新穎、多元的觀點與思考,期盼經此而能有助於司法及行政實務界層出不窮之都市土地、建築物使用之管制與權利救濟問題之解決。研討會最後於此起彼落之討論聲中畫下完美的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