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2024年民事法研討會
【2024年民事法研討會】
撰文者:楊尚育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主辦之【2024年民事法研討會】於113年6月14日隆重登場,竭誠邀請實務界與學術界的先進與菁英共襄盛舉,進行一場民事法學之思辨、對談饗宴。
研討會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陳賢慧院長進行開場致詞,陳院長提及雙方合作辦理研討會已有三年,民事法部分是第二年,希望藉由學界與實務的交流,可以提升學術與裁判品質。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陳信安院長致詞時亦提到,過往實務與學術壁壘分明,而現今實務具有引導教學、研究與國家考試之重要性,益徵現今實務與學術相輔相成之盛況。
第一場由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呂彥彬助理教授以「工程保證書之爭議問題研究─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65號民事判決一案談起」為主題進行探討。呂教授首先說明案件事實,而後點出工程保證書概念。再來細論工程保證書於實務之定性發展。接著,呂教授點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決之里程碑意義,最後回到案件提出寶貴意見。與談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向明恩教授,深感贊同呂教授之見解,提出指示證券概念,並認為本案之最高法院,似乎賦予銀行出具之保證書有進階版地位。另一位與談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陳得利庭長認為,保固保證契約用意,在於替代保固保證金,另外亦可以從破產法角度思考本案。司法院詹森林大法官認為亦可用民法第499條切入探討。現場多位實務家與學者發表意見,見證民法思想結晶之碰撞。
第二場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顏佑紘副教授以「論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損害賠償責任之歸責原則─兼評第三人冒名處分案」為主題進行討論。顏教授以兩則案例介紹開場,並比較土地法與國家賠償法之關係,而後分析第三人冒名處分案歷審見解,指出土地法第68條第1項之歸責原則,在傳統理解下似乎難以解套,正途應為歸責原則判斷主體差異。地政機關應負無過失責任,其歸責事由本於「分配正義」;其他機關則因不具分配風險能力,採取過失原則。最後,各種法學解釋方法只是「形式外衣」,重點仍在於利益衡量與價值取向,實踐法律政策與公平正義之「實質考量」。與談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張譯文助理教授認為,土地法問題在於與國家賠償法之關係,並以兩種責任類型與兩種法律主體切入探討。最後認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後,法律適用仍有待觀察。另一位與談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黃裕仁審判長認為,本件後續大法庭裁定具有一錘定音效果,在未來調查方向、衡平方法上,可以考慮土地法第68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第70條、以及民法第217條等,另外對於賠償義務人順序,則有待修法。現場思辨熱絡,與談一來一往之激烈詰問中激盪出雄辯的火花。
研討會最後在多方意見交流下畫下句點,殷切期盼下一次再藉由這樣的研討會,將實務與學術界思辯的火花凝結成思想結晶,注入法律實務爭議之核心,使裁判與學術研究均能有更加長足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