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2024年民事法研討會

2024事法研討會】

撰文者:楊尚育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主辦之【2024年民事法研討會】於113614日隆重登場,竭誠邀請實務界與學術界的先進與菁英共襄盛舉,進行一場事法學之思辨、對談饗宴。

    研討會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陳賢慧院長進行開場致詞陳院長提及雙方合作辦理研討會已有三年,民事法部分是第二年,希望藉由學與實務的交流,可以提升學術與裁判品質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陳信安院長致詞時亦提到,過往實務與學術壁壘分明,而現今實務具有引導教學、研究與國家考試之重要性,益徵現今實務與學術相輔相成之盛況。

  第一場由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呂彥彬助理教授以工程保證書之爭議問題研究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65號民事判決一案談起」為主題進行探討。呂教授首先說明案件事實,而後點出工程保證書概念。再來細論工程保證書於實務之定性發展。接著,呂教授點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決之里程碑意義,最後回到案件提出寶貴意見。與談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向明恩教授,深感贊同呂教授之見解,提出指示證券概念,並認為本案之最高法院,似乎賦予銀行出具之保證書有進階版地位。另一位與談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陳得利庭長認為,保固保證契約用意,在於替代保固保證金,另外亦可以從破產法角度思考本案。司法院詹森林大法官認為亦可用民法第499條切入探討。現場多位實務家與學者發表意見,見證民法思想結晶之碰撞。

  第二場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顏佑紘副教授以論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損害賠償責任之歸責原則兼評第三人冒名處分案」為主題進行討論。顏教授以兩則案例介紹開場,並比較土地法與國家賠償法之關係,而後分析第三人冒名處分案歷審見解,指出土地法第68條第1項之歸責原則,在傳統理解下似乎難以解套,正途應為歸責原則判斷主體差異。地政機關應負無過失責任,其歸責事由本於「分配正義」;其他機關則因不具分配風險能力,採取過失原則。最後,各種法學解釋方法只是形式外衣,重點仍在於利益衡量與價值取向,實踐法律政策與公平正義之實質考量。與談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張譯文助理教授認為,土地法問題在於與國家賠償法之關係,並以兩種責任類型與兩種法律主體切入探討。最後認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後,法律適用仍有待觀察。另一位與談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黃裕仁審判長認為,本件後續大法庭裁定具有一錘定音效果,在未來調查方向、衡平方法上,可以考慮土地法第68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第70條、以及民法第217條等,另外對於賠償義務人順序,則有待修法。現場思辨熱絡,與談一來一往之激烈詰問中激盪出雄辯的火花

  研討會最後在多方意見交流下畫下句點,殷切期盼下一次再藉由這樣的研討會,將實務與學術界思辯的火花凝結成思想結晶,注入法律實務爭議之核心,使裁判與學術研究均能有更加長足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