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則關於學生缺曠課、考試及補考之相關規定-1130909公告
本校學則關於學生缺曠課、考試及補考之相關規定,摘錄部分條文如下,全文請點選參考連結查看。
第7章、缺課、曠課
第24條:「學生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課,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學生請假規定詳見學生事務手冊。」
第25條:「學生請假經核准而未上課者,為缺課。其未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
第26條:「學生各科目缺課時數達該全學期上課時數1/3者,不得參加該科目之學期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總缺課時數累計達全學期所修各科目上課總時數1/3者,應辦理休學。……」
第12章、考試與成績
第44條:「學生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於規定時間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必須請假。自請假之時起,其當日應考各科目,不得參加考試,均須留待補考。學生已請准考試假,而又參加給假科目之考試者,其考試成績,應予作廢,事後該生仍應參加補考。……」
第45條:「應參加考試之學生,未照章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曠考者,其曠考之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第13章、補考與重修
第58條:「期中考之補考,於考試後第三週內舉行,期末考之補考則於學期結束前舉行。每科補考之次數僅限一次。」
第59條:「補考之對象限於事先請准考試假之學生。」
第60條:「因公假、直系親屬暨配偶之喪假、分娩假及重病住院假而請准補考者,其補考成績按照實際成績給分。因其他事故准假補考者,其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以上部分以八折計算。」
第61條:「應參加補考學生,未按規定參加補考者,其該次應補考之成績以零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