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徵專業助理兩名
專業助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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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得有法律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畢業,得有法律學士學位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
二、無下列情事者: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大陸來臺人士未在臺設有戶籍滿10年。
(七)本部部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得有法律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畢業,得有法律學士學位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
二、無下列情事者: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大陸來臺人士未在臺設有戶籍滿10年。
(七)本部部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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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法規審查與本部業務單位、所屬機關(構)法令解釋疑義會簽函詢及法規研議事項。
二、辦理訴願及教師申訴相關業務。
三、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四、辦理其他交辦事項。
五、其他臨時交辦之工作。
二、辦理訴願及教師申訴相關業務。
三、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四、辦理其他交辦事項。
五、其他臨時交辦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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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方式:
(一) 請於108年10月18日前,填妥「教育部法制處臨時人員應徵履歷表」(格式請至教育部人事處網頁/人事處重要業務/電子布告欄下載列印,網址:【https://depart.moe.edu.tw/ED4200/News_Content.aspx?n=EA55FF1631C75FB7&sms=91112B253CEEED31&s=0093D3C76EFB9289】)後簽名,電子檔先傳送至(ellen@mail.moe.gov.tw),報名資料應至遲於報名截止當日寄送本案聯絡人收執(以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教育部法制處臨時人員職缺:專業助理(一)」及白天聯絡電話。未依規定報名者(包括報名逾期、未郵寄、報名資料不齊全、應徵履歷表未簽名等情形),恕不受理。
(二) 應送報名資料(所有資料證件請以A4格式印製,並依序裝訂):
1.臨時人員法制處應徵履歷表(自傳內容包括求學過程、生涯規劃、特殊經歷及專長、人格特質、抗壓性如何、能否配合加班、興趣、參加甄選原因等,雙面列印並簽名)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碩士以上學歷,另檢附論文摘要)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4.考試、專業證照或語文能力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6.現(曾)任政府機關法制或行政救濟職務、法院(例如法官助理、書記官等)職務或律師事務所法務人員、上市(櫃)公司法務人員、大學校院法律學系、所研究助理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亦不退件。
三、為維護甄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違者一律不予錄取。
四、倘應徵人員均不符遴用需求,得予從缺。
五、工作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試用期間為3個月)。
六、薪資:288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35,914元)起。
七、本次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八、本案聯絡人:蔡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571,聯絡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法制處)。
教育部 其他人員 無 無 1 不拘 10-臺北市 108/10/05~108/10/18 ellen@mail.moe.gov.tw
(一) 請於108年10月18日前,填妥「教育部法制處臨時人員應徵履歷表」(格式請至教育部人事處網頁/人事處重要業務/電子布告欄下載列印,網址:【https://depart.moe.edu.tw/ED4200/News_Content.aspx?n=EA55FF1631C75FB7&sms=91112B253CEEED31&s=0093D3C76EFB9289】)後簽名,電子檔先傳送至(ellen@mail.moe.gov.tw),報名資料應至遲於報名截止當日寄送本案聯絡人收執(以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教育部法制處臨時人員職缺:專業助理(一)」及白天聯絡電話。未依規定報名者(包括報名逾期、未郵寄、報名資料不齊全、應徵履歷表未簽名等情形),恕不受理。
(二) 應送報名資料(所有資料證件請以A4格式印製,並依序裝訂):
1.臨時人員法制處應徵履歷表(自傳內容包括求學過程、生涯規劃、特殊經歷及專長、人格特質、抗壓性如何、能否配合加班、興趣、參加甄選原因等,雙面列印並簽名)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碩士以上學歷,另檢附論文摘要)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4.考試、專業證照或語文能力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6.現(曾)任政府機關法制或行政救濟職務、法院(例如法官助理、書記官等)職務或律師事務所法務人員、上市(櫃)公司法務人員、大學校院法律學系、所研究助理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亦不退件。
三、為維護甄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違者一律不予錄取。
四、倘應徵人員均不符遴用需求,得予從缺。
五、工作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試用期間為3個月)。
六、薪資:288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35,914元)起。
七、本次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八、本案聯絡人:蔡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571,聯絡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法制處)。
專業助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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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下列資格條件: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畢業,得有法律學士學位證書者。
二、無下列情事者: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大陸來臺人士未在臺設有戶籍滿10年。
(七)本部部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畢業,得有法律學士學位證書者。
二、無下列情事者: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大陸來臺人士未在臺設有戶籍滿10年。
(七)本部部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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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法規審查與本部業務單位、所屬機關(構)法令解釋疑義會簽函詢及法規研議事項。
二、辦理訴願及教師申訴相關業務。
三、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四、辦理其他交辦事項。
五、其他臨時交辦之工作。
二、辦理訴願及教師申訴相關業務。
三、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四、辦理其他交辦事項。
五、其他臨時交辦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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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方式:
(一) 請於108年10月18日前,填妥「教育部法制處臨時人員應徵履歷表」(格式請至教育部人事處網頁/人事處重要業務/電子布告欄下載列印,網址:【https://depart.moe.edu.tw/ED4200/News_Content.aspx?n=EA55FF1631C75FB7&sms=91112B253CEEED31&s=0093D3C76EFB9289】)後簽名,電子檔先傳送至(ellen@mail.moe.gov.tw),報名資料應至遲於報名截止當日寄送本案聯絡人收執(以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教育部法制處臨時人員職缺:專業助理(二)」及白天聯絡電話。未依規定報名者(包括報名逾期、未郵寄、報名資料不齊全、應徵履歷表未簽名等情形),恕不受理。
(二) 應送報名資料(所有資料證件請以A4格式印製,並依序裝訂):
1.臨時人員法制處應徵履歷表(自傳內容包括求學過程、生涯規劃、特殊經歷及專長、人格特質、抗壓性如何、能否配合加班、興趣、參加甄選原因等,雙面列印並簽名)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碩士以上學歷,另檢附論文摘要)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4.考試、專業證照或語文能力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6.現(曾)任政府機關法制或行政救濟職務、法院(例如法官助理、書記官等)職務或律師事務所法務人員、上市(櫃)公司法務人員、大學校院法律學系、所研究助理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亦不退件。
三、為維護甄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違者一律不予錄取。
四、倘應徵人員均不符遴用需求,得予從缺。
五、工作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試用期間為3個月)。
六、薪資:265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33,046元)起。
七、本次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本案聯絡人:蔡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571,聯絡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法制處)。
(一) 請於108年10月18日前,填妥「教育部法制處臨時人員應徵履歷表」(格式請至教育部人事處網頁/人事處重要業務/電子布告欄下載列印,網址:【https://depart.moe.edu.tw/ED4200/News_Content.aspx?n=EA55FF1631C75FB7&sms=91112B253CEEED31&s=0093D3C76EFB9289】)後簽名,電子檔先傳送至(ellen@mail.moe.gov.tw),報名資料應至遲於報名截止當日寄送本案聯絡人收執(以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教育部法制處臨時人員職缺:專業助理(二)」及白天聯絡電話。未依規定報名者(包括報名逾期、未郵寄、報名資料不齊全、應徵履歷表未簽名等情形),恕不受理。
(二) 應送報名資料(所有資料證件請以A4格式印製,並依序裝訂):
1.臨時人員法制處應徵履歷表(自傳內容包括求學過程、生涯規劃、特殊經歷及專長、人格特質、抗壓性如何、能否配合加班、興趣、參加甄選原因等,雙面列印並簽名)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碩士以上學歷,另檢附論文摘要)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4.考試、專業證照或語文能力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6.現(曾)任政府機關法制或行政救濟職務、法院(例如法官助理、書記官等)職務或律師事務所法務人員、上市(櫃)公司法務人員、大學校院法律學系、所研究助理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亦不退件。
三、為維護甄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違者一律不予錄取。
四、倘應徵人員均不符遴用需求,得予從缺。
五、工作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試用期間為3個月)。
六、薪資:265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33,046元)起。
七、本次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本案聯絡人:蔡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571,聯絡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法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