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1101學分抵免請於110/9/22(三)下午5時前將申請資料送至系辦公室
碩士班
p學科之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其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研究所所修習及格科目(不含學分班或推廣教育科目),需提交:
(一) 成績單正本(或經簽證之影本)。
(二) 原修習課程當年度之課程綱要。
二、 申請抵免修習科目需在申請前四年內修習且成績為七十分以上。
接獲本校錄取通知後,於本校以外之公立或私立大學研究所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研究所所修習科目,不得申請抵免。
p抵免學分至多得抵免 12 學分。
p新生應於入學(復學)當學期提出申請,且以一次為限,事後不得補辦。
p即日起至110/9/22(三)
前將申請書、成績單正本或修課學分證明正本及原授課課程大綱(若是本系隨班附讀學分證明則不須附大綱)送至系辦公室。
ü系辦公室約需1週時間將資料送各授課教師初審,若獲通過,將於9/29前送註冊組複核。
碩專班
p碩專生持有下列課程成績單者,得請求抵免學分:
一、修習本系隨班附讀之課程及格並獲有學分證明者
二、曾修習下列大學法律學院(所、系)碩士層級之正式課程及格而獲有學分者:
(一) 國立台灣大學、(二) 國立成功大學、(三) 國立政治大學、(四) 國立清華大學、
(五) 國立交通大學、(六) 國立中正大學、(七) 國立台北大學、(八) 國立高雄大學
p可請求抵免之科目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並經授課教師同意:
一、 科目名稱與內容皆相同者或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實際相同者à須檢附原授課大綱
二、 請求抵免科目之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三、 須在入學前四年內修畢之課程。
p抵免學分至多得抵免 18 學分。
p新生應於入學(復學)當學期提出申請,且以一次為限,事後不得補辦。
p即日起至110/9/22(三)
前將申請書、成績單正本或修課學分證明正本及原授課課程大綱(若是本系隨班附讀學分證明則不須附大綱)送至系辦公室。
ü系辦公室約需1週時間將資料送各授課教師初審,若獲通過,將於9/29前送註冊組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