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6】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110年度【落實教學創新及提升教學品質】」-《行政法實務學習系列講座》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袁國揚科長演講〈調解行政經驗分享〉

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110年度【落實教學創新及提升教學品質】」-

《行政法實務學習系列講座》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袁國揚科長演講〈調解行政經驗分享〉

撰文者:游杺晊   2021/10/04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自110學年度開始,與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合作開設「行政法實務學習」課程,由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具豐富法制行政實務經驗的講師進行授課,並提供法律專業學院學生實習機會,希望能透過此實務學習課程之開設,培養具法律專業知識及實務工作能力之優秀法律人才。

 

本課程於110104日進行《行政法實務學習系列講座》第一場演講活動,邀請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採購申訴審議科袁國揚科長以線上同步之方式,就〈調解行政經驗分享〉之主題進行演講。

 

袁國揚科長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研究所民商法組,律師高考及格,曾擔任苗栗縣苑裡鎮法制與調解秘書以及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現任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採購申訴審議科科長,具有相當豐富的法制行政實務經驗。袁國揚科長首先以其過往的調解經驗為例,認為如何正確且妥適地認定調解案件之當事人,對於調解程序之進行可說至為關鍵。唯有正確且妥適地認定當事人,方能有助於後續調解書當事人之記載,以及確定調解效力所應及於之對象。其並以相關之車禍死亡案件為例,向修課之同學說明繼承人、強制險和精神慰撫金,以及撫養費之請求權人應如何認定,以避免出現混淆繼承和死亡車禍之侵權情形,以及調解書當事人記載之漏列問題。

 

而在有關調解管轄規定和調解委員會應負責處理之案件方面,袁國揚科長指出,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所負責辦理者,為民事事件和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是以,民事事件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二者如何釐清,對於能否合法地進行調解程序,即至為重要。此外,其並說明製作調解書時所應遵守之原則,除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之意思外,也必須留意不得牴觸相關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以及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並應使調解內容具有強制執行之可能性。袁國揚科長亦提醒修課同學,在調解過程中,擔任調解祕書時也可能出現公親變成事主之情形而必須注意。

 

演講結束時,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陳信安副教授感謝袁國揚科長為修課同學進行一場內容非常豐富的演講活動,藉由袁科長的演講,可以使修課同學瞭解到行政調解涉及很多面向而必須面面俱到,這些並非課堂上所可想像。而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劉姿汝副教授也對袁科長的演講致上最誠摯的謝意,通過袁科長的講解與經驗分享,讓修課同學滿載而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