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4】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110年度【落實教學創新及提升教學品質】」-《行政法實務學習系列講座》

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110年度【落實教學創新及提升教學品質】」-《行政法實務學習系列講座》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服務中心謝明謙消保官演講〈消費者保護實例分享〉

撰文者:游杺晊   2021/11/01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自110學年度開始,與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合作開設「行政法實務學習」課程,由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具豐富法制行政實務經驗的講師進行授課,並提供法律專業學院學生實習機會,希望能透過此實務學習課程之開設,培養具法律專業知識及實務工作能力之優秀法律人才。

本課程於110111日進行《行政法實務學習系列講座》第四場演講活動,邀請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服務中心謝明謙消保官以線上同步之方式,就〈消費者保護實例分享〉之主題進行演講。謝明謙消保官為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碩士且具律師資格,其學識和實務工作經驗均非常豐富,曾蒞臨本校消費者保護法課程中為同學演講,獲得一致的好評。

謝明謙消保官首先從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緣由為講解,提及在早期消費者保護法尚未制定時,消費爭議僅能透過民事訴訟依民法之相關規定來解決。在民法的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原則下,僅能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立於同等地位來處理雙方的糾紛。然而,在商業活動逐漸蓬勃發展與多樣化的演進中,發現若仍依民法來處理消費爭議,對於經濟力與資訊力處於弱勢之消費者而言,乃有所失衡與不足。亦可能因為需要先支付裁判費、或在以原就被的原則下須至企業經營者所在地提起訴訟等程序上不利益,使消費者放棄權利之伸張。因此,有另外制定消費者保護法之必要。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有消保官以及消費者服務中心,讓消費爭議案件除了司法訴訟外,尚有透過申訴及調解的解決管道,讓消費者權益受到更充分之保障。

接著,謝消保官就定型化契約與特種交易中之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進行多則的案例分享與說明。從欠缺審閱期對定型化契約的影響,到舉例「499吃到飽」的餐廳對民眾殘留食物收取100元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爭議,讓同學了解日常生活中可能發生的定型化契約糾紛。此外,不少消費者就消費者保護法中針對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所規定的七日猶豫期間有所誤認,因此特別就現行法的規定,以及2015年修法後增訂的例外事項進行說明。並特別提及近期受到矚目的網路一頁式廣告問題因為通常在此種廣告方式下,業者多不完整揭露聯絡方式,倘發生消費糾紛時,將難以找到業者進行處理,且其涉及詐騙的機率非常高,提醒同學務必注意。

活動結束時,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劉姿汝副教授及陳信安副教授,對於謝明謙消保官當日精彩充實的講解與分享課程,致上最誠摯的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