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010668號令訂定發布「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來文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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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010668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1年4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10010668B號函辦理。

二、檢送「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