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委員會】聘用副研究員

職稱:聘用副研究員

名額:1名

上網期間:自111年6月28日至111年7月7日

聘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1年1聘)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法律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二、國內外法律學系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工作項目:

一、全國公共空間威權象徵相關清查、街路村里名稱、國幣圖像之處置及其他威權象徵認定事宜之法制疑義研議。

二、權利回復基金會籌設、輔導及管理、督導基金會處理不動產返還、本部會商該基金會擬訂不動產價值之估價方法、估價作業程序、委託估價相關子法、權利回復涉及不動產相關法規解釋及協助基金會處理救濟案件等事宜之法制疑義研議。

三、其他涉承接業務與本部主管法令間疑義闡釋、法律意見研究分析及業務協調事項。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月酬金額:新臺幣4萬2,541元起敘

工作地址:內政部法規委員會(臺北市徐州路5號8樓)

聯絡方式:

一、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及個人履歷表(內容應含照片、基本資料、學經歷、工作經驗及專長興趣等,持國外學歷者,請檢附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畢業證書及中譯本、入出境資料),於上網公告期間內(以郵戳為憑),逕寄(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8樓808室,內政部法規委員會收。截止日期:上網公告期間截止日,以郵戳為憑。

二、務請註明聯絡電話(日、夜)或聯絡方式,並請於信封上註記:「應徵法規委員會聘用副研究員」。應徴文件無論錄取與否恕不退件。

三、本案聯絡人:魏先生,聯絡電話:(02)2356-5442,傳真:(02)2397-6868。

四、甄選方式分兩階段進行:(1)初試:書面審查,報名人數如超過5名,擇優參加複試。(2)複試:面試。複試日期及其他事宜以電話通知,資格未符者,不另行通知。本職缺得酌列候補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